明经贸政法〔2010〕1号
关于做好福建省行政执法证
2010年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经贸委直属事业单位、本委各科室: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行政执法证2010年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0〕23号)要求,结合我市经贸系统实际,现将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岗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福建省行政执法证:
(一)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的;
(二)2005年以来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未申领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已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因工作调动到其他系统执法岗位,经调入单位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
上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确认,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二、换发程序
(一)采集信息。2010年3月10日前,各科室及委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符合换发证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1.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2.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相片,数码相片应标注行政执法人员拟申领的新行政执法证号码(新行政执法证号码由法规科按照要求编排);
3.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4.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2)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5.单位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样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3,“公告时间”统一填写为“2005年10月”)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1份。
市直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影像采集,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进行。信息技术中心将根据《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中的人员信息排序依次采集。各单位执法人员应在法规科指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完成数码相片的拍照。相片采集费用由各核算单位缴纳。
(二)核对确认。信息采集工作由法规科完成,各科室及委直属事业单位在3月10日前将附件(附件请从三明市经贸委网站下载)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各一份,报法规科审核(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由法规科将采集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材料汇总后,于3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核对确认,并予以备案登记。
(三)换发新证。2010年6月30日前颁发新证,并收回旧证,经逐件登记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自2010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旧的行政执法证一律作废。未持有新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公布信息。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全市行政执法证换发情况及时反馈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并将全市持有新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各科室及委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各单位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经贸委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8959286
附件:1.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doc
2.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3.
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doc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法制 证件 通知